發布時間:2019-02-19 10:11
? ? 森歌電器是中國廚電行業的知名品牌,各種模仿森歌商標的注冊申請層出不窮,當我司發現他人申請的“互森歌”商標通過初審進入公告,馬上協同企業對該商標提出了異議,由于“互”字在中文里有含義,依據現有商標近似規則,與森歌電器的商標不近似,因此異議難度較大。但我司發現該申請人還另外申請了互帥康、互方太等多個知名廚電品牌的近似商標,明顯具有惡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標主觀故意,依據現有商標法,沒有把商標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納入異議的法定事由,這也使得第七條在異議案中比較難以適用。在本案決定作出時,商標局考慮了我司的意見,并突破性的把商標法第七條作為異議理由,決定該商標不予注冊,并掀起了打擊惡意注冊的序幕。
? ? 作為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異議中適用的里程碑式案例,被收入《中國商標品牌戰略年度發展報告2017》,也作為典型案例在《中華商標》的專題文章中被予以分析。如下:
??? 古有“民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今有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營商環境的價值觀,誠實守信一直是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商標作為市場主體的重要無形資產,具有承載商譽的重要功能,在商標申請注冊、使用及保護過程中,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需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基本案情
異議人:浙江森歌電器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龍達成
被異議商標:第18449489號互森歌商標
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照明器械及裝置、烹調器、廚房用抽油煙機、爐子、消毒設備、水凈化設備和機器、空氣調節設備、衛生器械和設備、淋浴熱水器、電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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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主要異議理由是: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森歌商標高度近似,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被異議人存在多個搶注他人知名商標的行為,足以證明其存在惡意搶注的主觀故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請求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1.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第9776995號、第6955039號、第7370933號SENG森歌及第7625247號森歌商標近似。
2.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近似的商標,如互方太、互老板、互好太太、互帥康、互愛妻、互美菱,足以證明其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屬于惡意搶注。
3.異議人引證商標已通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其銷售范圍亦包括被異議人所在地。
4.被異議商標屬于對異議人商標的模仿和抄襲。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僅損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以及損害商標管理秩序。
異議人提交的主要證據包括:異議人經銷商目錄,異議人國內外商標注冊情況,異議人品牌所獲得的榮譽,異議人產品銷量排名證明及宣傳資料,異議人商標管理制度,異議人企業榮譽以及其他相關證據等。
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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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商標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互森歌指定使用在第11類“照明器械及裝置、烹調器、廚房用抽油煙機、爐子、消毒設備、水凈化設備和機器、空氣調節設備、衛生器械和設備、淋浴熱水器、電暖器”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9776995號、第6955039號、第7370933號森歌SENG及第7625247號森歌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冰箱、廚房用抽油煙機、煤氣灶、水龍頭、水暖裝置”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烹調器、廚房用抽油煙機、爐子、消毒設備、水凈化設備和機器、空氣調節設備、衛生器械和設備、淋浴熱水器、電暖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相似,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互森歌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主要顯著部分文字森歌,且整體未形成明顯的新含義。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其與異議人具有特定關聯,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雙方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外,異議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其森歌品牌在集成灶等相關商品領域已具有一定的消費群體和知名度。經查,被異議人除涉案被異議商標外,還在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多件商標,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如互愛妻、互方太、互美菱、互老板、互好太太、互帥康等,部分申請也已被提出異議。被異議人未對被異議商標的獨立創作來源作出合理解釋,具有模仿、復制他人在先商標及攀附他人商譽的故意。該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案例評析
?。ㄒ唬╆P于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認定
1.雙方商標部分指定使用商品類似。
本案中,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烹調器、廚房用抽油煙機、爐子、消毒設備、水凈化設備和機器、空氣調節設備、衛生器械和設備、淋浴熱水器、電暖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似,屬于類似商品。
2.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類似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被異議商標互森歌完整包含異議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文字森歌,雙方商標如并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消費者認為雙方系來自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進而對商品的真實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雙方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ǘ╆P于惡意模仿在先高知名度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認定
對于商標申請注冊過程中主觀狀態的認定,要依據客觀事實及相關證據綜合推定。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主要參考以下要素:
1.在先標識的獨創性及雙方近似程度;
2.在先權利/權益的影響力或知名度;
3.行為人對在先權利存在的明知/應知程度;
4.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如搭便車、阻止第三方入場等;
5.是否有向被侵權人索要經濟賠償的行為;
6.行為人對自己商標獨立創作來源的合理解釋和聲明。
以上各因素彼此關聯和相互影響,主觀惡意是上述各因素結合的綜合判斷。
結合本案可以看出:
1.異議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引證商標文字森歌并非固定搭配,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經過異議人的使用與宣傳,該商標已在相關消費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